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4.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 54.由國家或集體組織供給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市居民,其遺產仍應準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35)遺產只限于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遺產與夫妻或家庭共有財產結合在一起的,處理時,應先將遺產從共有財產中劃分出來,然后分割。 (45)被繼承人生前經營的山林、水利、養殖、種植等專業的合法收益,應準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46)由國家或集體負責生活費用的烈屬和享受社會救濟的城市居民,其遺產仍應準許合法繼承人繼承。 [分析說明] 遺產,作為一種財產,繼承人可依法繼承,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遺產都可以繼承,除上述法律規定的范圍以內的遺產可依法繼承外,下列遺產不能繼承: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種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聯系,這種債權債務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3、國有資源使用權。如采礦權、狩獵權、漁業權、水資源使用權、海洋、空間等使用權,這是因為這些國有資產的使用權人的使用權都是經過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如果繼承人要使用這些資源的使用權,必須另行申請,經審查批準后重新獲得使用權。 4、宅基地使用權。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只能在繼承房屋所有權時,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5、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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